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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名稱
淡水廳同知
年表
職官異名
淡水撫民同知;淡水同知;淡防同知;臺灣同知;北路淡水捕盜同知;北路淡水同知
品級
正五品
職掌
職掌參考文獻
同知、通判,分掌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夷諸要職。清史稿校註,卷123,頁3328
淡水一缺處臺郡之極北逼近生番彈壓控制最關緊要兼之海港錯雜五方流寓甚多奸良不一私墾偷渡搶竊作奸在在均須防範稽察且承辦刑名錢穀案件與州縣無異在臺屬廳縣中為最要之缺國立故宮博物院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403017065號
設置詳情
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轄區治所參考文獻
雍正9年-乾隆57年1731-1792臺灣府知府(雍正九年二月庚子)吏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等、條奏臺灣事宜。……。一、彰化縣、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為遼遠。一切錢糧命盜等項。悉令赴縣。殊屬不便。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均應如所請。從之。……。(甲辰)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駐竹塹。竹塹堡;淡水堡竹塹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103,頁360-362
乾隆57年-嘉慶16年1792-1811臺灣府知府(乾隆五十七年五月丁未)吏部議准、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等奏稱、臺灣府命盜案。南路臺灣、鳳山、二縣。歸臺灣同知。北路嘉義、彰化、二縣。歸鹿仔港同知。協同緝捕。淡水同知。以臺灣府為兼轄。亦協緝。從之。竹塹堡;淡水堡竹塹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1404,頁868
嘉慶16年-光緒1年1811-1876臺灣府知府(嘉慶十六年十月壬戌)建福建臺灣噶瑪蘭城樓四座。北關一座。礮臺一座。並立山川社稷壇廟。設通判、縣丞、巡檢、各一員。聽淡水同知就近控制。海山堡;興直堡;擺接堡;拳山堡;大加蠟堡;芝蘭堡;石碇堡竹塹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卷249,頁366
光緒1年-光緒4年1876-1878臺灣府知府(光緒元年十二月)癸未(1876.1.16)。諭內閣。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臺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紮南北路同知酌改臺地營制。臺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係為因時制宜起見。自應准如所請等語。著照軍機大臣等所議。准其於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為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為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𤩲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𤩲瑪蘭廳通判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紮雞籠地方。大佳臘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三貂堡;石碇堡;金包里堡;桃澗堡;基隆堡;海山堡;興直堡;文山堡;芝蘭三堡;八里坌堡;擺接堡竹塹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實錄:德宗景皇帝實錄,卷24,頁359
光緒4年-光緒5年1878-1879臺灣府知府光緒四年裁淡水廳同知,光緒五年新竹與淡水正式劃界而治。大佳臘堡;芝蘭一堡;芝蘭二堡;三貂堡;石碇堡;金包里堡;桃澗堡;基隆堡;海山堡;興直堡;文山堡;芝蘭三堡;八里坌堡;擺接堡竹塹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頁309
參考文獻
漢籍全文資料庫-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01冊,卷26,頁333,341,348
漢籍全文資料庫-清史稿,卷71,頁2264
臺灣文獻史料叢刊-臺灣通志,上冊,頁342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8,職官志文職表篇武職表篇,頁74-83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清代卷,頁9-10,311-312 (雍正元年淡水同知應非行政轄區之淡水廳)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頁222-223
清代地方官制考,頁102-104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頁520-521
更新日期
2016/03/10
Apr 2 2024 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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